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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2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2号

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

2024年5月,我局向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铁或公司)、宣瑞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12号)。根据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9年至2022年,ST华铁与其实际控制人宣瑞国控制的相关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合计)133,785.89万元。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现金方式累计仅归还占用资金10,954.94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华铁、宣瑞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ST华铁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全部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宣瑞国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ST华铁的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10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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