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2号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2024年5月,我局向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铁或公司)、宣瑞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12号)。根据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9年至2022年,ST华铁与其实际控制人宣瑞国控制的相关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合计)133,785.89万元。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现金方式累计仅归还占用资金10,954.94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华铁、宣瑞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ST华铁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全部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宣瑞国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ST华铁的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5月10日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