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仇一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仇一兵:
经查,你作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路通或公司)的股东,在ST路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如减持所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2024年2月19日,你未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ST路通股票1,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