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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8号

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

经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因债务纠纷,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董事长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其相关借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年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健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8亿元及其利息,超华科技因存在过错,需以梁健锋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公司董事长梁健锋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迟至2月23日才组织公司公告上述重大诉讼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风险。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梁健锋等未履行相关债务纠纷的司法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23年9月15日向梁健锋等下发《执行裁定书》,拟对梁健锋持有的超华科技1.02亿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梁俊丰等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28日,兰州中院向超华科技发出执行通知书,拟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强制过户梁健锋、梁俊丰持有的合计1.25亿股超华科技股票,拟处置股份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3.39%。经查,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期间,超华科技及梁健锋等分别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但公司迟至2024年1月1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情况。经查,截至2024年3月7日,超华科技及其子公司银行贷款余额10.28亿元,其中1.78亿元已逾期,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8%。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债务逾期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超华科技董事长梁健锋、董事会秘书李敬华、财务总监梁新贤,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梁健锋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敬华对公司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梁新贤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超华科技第三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超华科技第一、二项违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重大诉讼、债务逾期、实控人股份被强制执行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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