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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海、陈瑞、张宝林:

经查,2024年2月7日以来,你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处于停产状态,导致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你公司迟至3月27日公告了上述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中科新材停产导致你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长胡春海、总经理陈瑞、董秘张宝林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你公司及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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