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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闫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闫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号)))

闫华红:

你担任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独立董事期间,你配偶于2024年2月21日买入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8,000元,并于2024年3月7日卖出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4,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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