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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军伟、罗光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电力”或“公司”)因合同纠纷先后被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起诉,涉及金额合计50,754,718.7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1.83%。博元电力未及时披露上述案件及进展情况,后于2023年12月22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董事长孙军伟、信息披露负责人罗光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孙军伟、罗光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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