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6 号────────────────────────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张蕾,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2024〕2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2 号)查明的相关事实,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博天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 2017 至 2019 年度,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 年,*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 2018 年,*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 年,*ST 博天虚减营业收入 2,874.52 万元,占当期披 -2-露营业收入的 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此外,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及更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3-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蕾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也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规定期限内,张蕾提出:第一,其对环境工程、项目管理、财务不具备专业知识,未实际分管和参与财务、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虽担任副董事长,但不存在相比其他董事更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任职期间已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勤勉履职,包括提醒督促信息披露、对财务报表处理、资产减值等重大问题进行问询和要求提供明细等。第三,其不知情且未参与违规行为,对审计报告形成合理信赖。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的认定,公司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张蕾作为虚假记载期间的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且张蕾任职时间覆盖多期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期间,其所称未实际分管、不知情、已履职等理由不能成立,相关纪律处分已对其作出责任区分。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4-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蕾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