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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2-28 15: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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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6 号

────────────────────────

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蕾,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

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

(〔2024〕2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2 号)查

明的相关事实,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博天

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在 2017 至 2019 年度,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

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

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

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

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

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

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

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

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

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 年,*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

2018 年,*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 年,*ST 博天虚减营业收入 2,874.52 万元,占当期披

-2-

露营业收入的 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

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此外,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及更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

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3-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

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蕾作为时任董

事会成员,也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规定期限内,张蕾提出:第一,其对环境工程、项目管理、

财务不具备专业知识,未实际分管和参与财务、工程项目的相关

工作,虽担任副董事长,但不存在相比其他董事更多的权利和义

务。第二,任职期间已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勤勉履职,包括提醒

督促信息披露、对财务报表处理、资产减值等重大问题进行问询

和要求提供明细等。第三,其不知情且未参与违规行为,对审计

报告形成合理信赖。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的认定,公司

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根

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张蕾作为虚假记载期间的时

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且张蕾任职时间覆盖

多期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期间,其所称未实际分管、不知情、已履

职等理由不能成立,相关纪律处分已对其作出责任区分。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4-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3 条,

《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张蕾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7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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