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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2-23 17: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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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2 号

关于对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

经查明,2023 年 11 月 9 日,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

股东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甲投资)减持前持有公司

24,019,215 股,占比 8.3822%,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取得。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7 日期间,长甲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 3,008,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违反了连续 90 日内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 1%的规定。

长甲投资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

价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1

实施细则》第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长甲投资有

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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