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60 号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贵人,A 股证券代码:603555; 李志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苏志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22 日盘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贵人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 月 23 日午间,有媒体报道称, “记者以中小投资者身份致电 ST 贵人,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工作人员表示,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当日晚间,公司披露澄清公告称,公司今日发表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 1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相关情况,应当以执法机关调查结果为准,公司不得擅自发表缺乏事实依据的不当言论,误导投资者。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志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予以监管警示。后续将根据进一步核查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 2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