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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2-23 18: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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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60 号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贵人,A 股证券代

码:603555;

李志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苏志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22 日盘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贵人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 月 23 日午间,有媒体

报道称,

“记者以中小投资者身份致电 ST 贵人,公司投资者关系

部工作人员表示,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

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

果。”当日晚间,公司披露澄清公告称,公司今日发表的言论,

缺乏事实依据。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

1

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相关情况,应当以执法

机关调查结果为准,公司不得擅自发表缺乏事实依据的不当言论,

误导投资者。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等有关

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志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时任董事会秘

书苏志强予以监管警示。后续将根据进一步核查情况予以严肃

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

2

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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