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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2-08 14: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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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54 号

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

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31 号)查明的事实,截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

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

持有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中房)6.11%的股份。经

查,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2022 年 4 月 20 日、4 月 21

日、4 月 22 日,天津中维所持有的退市中房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 579 万股、减持总金额 658.08 万元,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

津中维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股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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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前述减持行为系因司法处置导致股票被动卖出,可酌情予

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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