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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18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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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17 号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微电子,A 股证

券代码:600360;

孙 铖,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9 月 6 日,我部向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发出《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于收到工作函 5 个交

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函件回复期限届满

后,公司先后七次申请延期 5 个交易日回复,最终迟至 2023 年 11

月 11 日才披露《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

在回复公告中,公司仍未按照工作函要求提供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明

材料,并称预计在 2023 年 11 月底予以提供,但经多次监管督促,

截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仍未提供。

综上,公司未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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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诺的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13.1.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作为信息披露具

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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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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