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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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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6 号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

源路 299 号;

戚永楙,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丽娜,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 涛,朗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2 号)和《关于对朗源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

号),以及朗源股份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2023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对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查的专项说明》,

2017 年、2018 年,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存在虚假交易,导致优世联合

2018 年纳入朗源股份合并报表时虚增资产 2,512.72 万元。2018

年,优世联合与广东启辰云数据存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辰云)

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虚增应收账款 3,664.84 万元。2019 年、

2020 年,优世联合与启辰云、广州市希弥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等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4,215.86 万元,

虚增存货 2,830.67 万元。上述事项导致朗源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朗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朗源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张丽娜未能恪尽

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2 —

朗源股份时任总经理张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朗源股份 2018 年、2019 年定期报告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

张丽娜,时任总经理张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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