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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业刚、还乔生、王桂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业刚、还乔生、王桂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周业刚、还乔生、王桂存:

近期,我局对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盛安传动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周业刚、还乔生、王桂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差错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盛安传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因跨期确认收入、政府补助核算方法不准确、长期应收款减值计提不准确、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计量不准确等问题,净利润列报有误。该事项导致公司2020年报、2021年报、2022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业刚、财务负责人还乔生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违规代持导致股权不明晰

2013年起,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事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业刚对代持关系知情,时任监事王桂存为被代持人,二人未将代持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且未能及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业刚、还乔生、王桂存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们于2023年1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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