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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敏、林燕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敏、林燕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敏、林燕娜:
经查,你们在执行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地产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129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130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对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已执行相关控制测试,但未关注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条的规定。
二、贸易业务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关注重要子公司新增品种贸易业务整体毛利异常,未关注多笔贸易业务审批流程中存在“此笔贸易为背对背流量业务”等异常,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收入确认的充分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主要品种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重要子公司存货主要品种未实施现场盘点,仅执行相关替代程序。未关注个别期末存货采购端货权转移时间为资产负债表日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房产项目存货跌价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
个别房产项目跌价测试预计售价显著高于预售许可证单价,审计底稿未说明原因及合理性。个别房产项目跌价测算过程使用的项目成本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未发现关联方交易往来披露不完整
未发现公司未披露个别关联方应付账款余额。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20)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六、审计底稿编制多处缺陷
存货跌价测试底稿销售费用和营业收入记录错误,预计销售费用率等数据未获取相关支撑性文件、未说明数据来源。土地增值税测算底稿的车位单价有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敏、林燕娜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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