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批证券维权案件诉讼时效临近届满,律师提醒投资者及时索赔)
11月5日,ST天马投资者维权索赔诉讼时效届满日,这意味着此前在2016年12月3日到2018年4月27日之间买入,且在2018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将不能继续进行索赔。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在近期已有航天通信(600677)、济南高新(天业股份,600807)、退市刚泰(刚泰控股,600687)、飞乐音响(600651)、盈方微(000670)、欢瑞世纪(000892)等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除此之外,还有一批证券维权案件诉讼时效将在未来一两个月内临近届满。
“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起诉可能不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提醒投资者需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注意!多家公司维权诉讼时效临近届满
据悉,除了ST天马之外,在今年11月份,有包括宁波中百、风华高科、*ST吉药在内的多家公司的证券维权诉讼时效届满。在下个月,藏格控股、ST高升、ST辉丰和抚顺特钢等几家公司即将超过诉讼时效。
以宁波中百为例,该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2月27日,宁波中百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于之后在2019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彼时,中国证监会对宁波中百做出了顶格处罚,责令宁波中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宁波中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投资者依法维权索赔的依据。
“今年8月,已有宁波中百投资者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作为宁波中百案的原告代理人之一、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宁波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3年4月19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9日,原告投资损失与宁波中百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臧小丽律师介绍,宁波中百索赔案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11月14日到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是在2013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之间买入宁波中百股票,并且在2016年4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获赔概率较大。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诉讼时效期内,律师将继续代理适格投资者向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提醒:投资者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点
“依法向信披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维权索赔是投资者的权力,投资者在行使这项权力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对证券投资者维权影响最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今年已有重大变化。”刘国华律师说。
臧小丽律师也表示,依法维权是投资者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新旧司法解释都需要遵守《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都是一致的。新司法解释取消掉了前置程序,诉讼时效起算点也相应提前,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开始起算。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规定》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规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不过,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格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对于《规定》生效前还没有行政处罚的案件,诉讼时效起算和揭露日深度捆绑。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对揭露日或更正日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意味着诉讼时效可能会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揭露日和投资者主张的揭露日可能存在较大区别,投资者因此面临的诉讼时效风险也会大幅增加。因此,之前很多投资者采取先观望,等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的策略可能不再适应新形势。在新《规定》实施的大背景之下,及时索赔可能将是投资者更优的选择。
“因为上市公司公告日和证监会行政处罚作出之日可能有时间差,为了避免增加诉讼时效方面无谓的争议,投资者没有必要在最后几天才起诉。而且,为了防范因为疫情等突发因素引发的时间耽误,建议投资者提前七天以上。”刘国华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