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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涉信披违法收罚单 适格投资者维权索赔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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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阳光涉信披违法收罚单 适格投资者维权索赔在即)

10月20日,江苏阳光(600220)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意味着9月15日江苏阳光宣布被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事项已查清。

此前,江苏阳光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2022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江苏阳光最新披露的公告,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证监局查明,2021年9月9日,江苏阳光控股子公司璜塘热电与江阴市霞客镇政府签订了《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璜塘热电分三次已经收到全部收储款。

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江苏阳光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江苏阳光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江苏阳光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法》。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另外,江苏阳光还在今年5月31日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阳光存在的问题是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等。

“结合违法违规事实,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均可起诉索赔。”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投资者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时间段条件之一,均可索赔: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30日及之前买入江苏阳光股票,且于2022年5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或凡在2021年9月13日之到2022年1月4日之间卖出江苏阳光股票的受损者。(可索赔范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阳光的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同时也是四环生物(000518)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27日,四环生物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受处罚的原因主要是四环生物隐瞒了实控人身份长达五年之久,且期间存在大额关联交易也未依法披露,由此也引发四环生物投资者对四环生物及陆克平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目前正在南京中院审理中。

“后续,江苏阳光投资者索赔系列案预计也会由南京中院负责审理。”臧小丽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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