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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正虚假陈述案迎最新进展 审计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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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金正虚假陈述案迎最新进展 审计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近日,有投资者作为原告收到了青岛中院发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ST金正赔偿投资者袁某的投资损失17.17万元,被告万连步(金正大原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月1日,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在电话中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介绍,这是ST金正财务造假索赔系列案中,涉及到审计机构民事责任的首份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有可能提起上诉。

审计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回溯前情,ST金正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之后,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5号)。

ST金正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这也是证监会开具的2022年第一张罚单。

证监会查明,ST金正通过虚构贸易业务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其中,仅虚增收入这一项,在三年半时间内ST金正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具体财务造假情况是:在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ST金正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虚增成本210.8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9.90亿元。

除此之外,ST金正还涉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在ST金正财务造假期间,聘请的审计机构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所对ST金正2015-2017年的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2018年、2019年报分别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证监会罚单落地之后,适格的ST金正投资者开始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

臧小丽律师介绍说,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大信所未能勤勉尽责有过错。大信所在与客户、物流公司、金正大仓储部、地磅负责人开展访谈过程中,在未能获取充分的货物流转资料等审计证据情况下,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并采取进一步的审计手段,大信所对金正大的循环开票问题未能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法院综合考虑大信所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在10%的范围内对原告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T金正案是继‘五洋债’之后,第二起大信所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此前,在“五洋建设”债券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中,众多中介机构被判担责。”臧小丽律师表示,当前注册制的大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职责是要当好资本市场的专业守门人,资本市场需要专业机构来把好核查验证的第一道关,勤勉尽责是专业机构的底线。而财务造假是当前资本市场的一大毒瘤,为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给审计机构自身带来的风险也会很大。

公司刚刚完成易主

值得一提的是,ST金正在此前刚刚完成了控制权变更。ST金正4月26日公告,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并终止了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重整程序。

4月29日,ST金正公告称,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临沂大成恒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参与临沂金正大的破产重整事项,权益变动完成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临沂金正大99.9%的股权、临沂大成恒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临沂金正大0.1%的股权。

8月9日,ST金正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告知,近日,临沂金正大完成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临沂金正大99.9%的股权、临沂大成恒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临沂金正大0.1%的股权。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临沂金正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万连步变更为临沭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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