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击股票交易违规 上交所对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依规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股东隐瞒其一致行动关系,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严肃处理此类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近日,上交所针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丰华或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期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及权益变动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具体违规事项如下。
经查明,2021年7月27日,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该报告签署日,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益鑫)合计持有公司15,109,9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363%。2022年1月4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一致行动关系人由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4人(户)补充为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励海能、唐海盛、金禄梅、张鹦鹦、孙秀慧、俞小辉、曹燕红、茅静静、乐要妹、冯星、夏纳、谢益、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17人(户)。更正后,截至2021年3月31日,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301,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57%;截至2021年7月27日,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212%;截至2022年1月4日,由于前期存在减持行为,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841%。
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期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致使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在合计持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0%、15%时,均未停止买卖该公司股票,也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1%时,也未及时履行提示性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4日,才披露更正公告,说明一致行动人真实情况及具体持股比例变化。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制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优群、董优珍、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励海能、唐海盛、金禄梅、张鹦鹦、孙秀慧、俞小辉、曹燕红、茅静静、乐要妹、冯星、夏纳、谢益、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下一步,上交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进一步做好违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惩戒各类市场乱象,引导督促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内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