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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SZ)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2-05-15 15: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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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洪汇新材(002802.SZ)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智通财经APP讯,洪汇新材(002802.SZ)发布公告,于近日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号)并缴纳了相应罚款,现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1月19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干燥车间二楼有台离心机底部有废气溢出,无组织排放,未封闭,车间外异味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止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1日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2]32号),书面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审理后认为:整改态度和行为较积极,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情节,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理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万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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