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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同生物第三次冲刺上市,业务成色究竟如何?

来源:中访网 作者:大雪财经 2022-02-24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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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拟在上交所主板IPO的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同生物)进入预披露更新状态。这已是智同生物第三次谋求上市。

(原标题:智同生物第三次冲刺上市,业务成色究竟如何?)


2021年12月,拟在上交所主板IPO的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同生物)进入预披露更新状态。这已是智同生物第三次谋求上市。早在2018年年底,智同生物就与中信证券签署了辅导协议,但双方于2020年2月21日公开终止协议说明,原因为“智同生物对公司上市计划及节奏进行调整”。不到一个月,智同生物又同中德证券签署协议,再次开启上市进程;然而2020年11月2日,双方签署《终止协议书》,原因为“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9天之后的2020年11月11日,西部证券便与智同生物签署了上市辅导协议。智同生物两次折戟IPO,此次能否在西部证券的护航下顺利上市,其业务成色是关键。

净利率低于同行

自“两票制”实行以来,医药公司逐渐从较高毛利率、较高净利率变化为超高毛利率、较低净利率,智同生物也不例外。招股书显示,2018年至2020年,智同生物毛利率分别为89.20%、90.29%、88.55%,净利率分别为11.09%、10.88%、8.86%。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为90.85%、87.89%、85.06%,智同生物毛利率与行业正常水平相当,但净利率却低于同行,以西藏多瑙为例,其2018年至2020年的净利率分别为12.08%、15.83%、18.28%。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智同生物的销售费率高于行业正常水平,进而影响了净利润。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智能生物的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营业收入)分别为67.24%、71.2%、69.45%、72.13%,呈缓慢上升趋势,而同期行业平均水平为70.29%、66.19%、62.68%、48.44%,呈下降趋势。

五次集采未中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在已公布中标结果的五个批次带量采购中,智同生物在产在销的注射用盐酸溴己新、注射用氨溴索及盐酸二甲双胍缓释胶囊被纳入国家或地方带量采购目录,然而均未中标,报告期内,该3个产品的销售量自2020年起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故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招股书显示,2020年注射用盐酸溴己新、注射用氨溴索及盐酸二甲双胍缓释胶囊销售额同比下滑27.72%、61.36%、24.1%,2021年上半年分别同比下滑38.75%、57.61%、61.11%。


拳头产品被移出医保目录

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正式发布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要求各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应制定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对于目录内药品,要求重点监控其临床应用,确保合理用药。首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包含智同生物产品注射用长春西汀。屋漏偏逢连夜雨,2019 年11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注射用长春西汀被移出国家医保目录。

自2019年遭遇双重打击,注射用长春西汀销售收入就开始直线下滑。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注射用长春西汀分别创造营收1.67 亿元、1.38 亿元、0.16 亿元和0.02 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从18.96%断崖式下降至0.46%。

研发靠10个研究生?

都说研发是药企的灵魂,但智同生物的灵魂配置显然需要升级。招股书显示,目前智同生物共有16个在研项目,其中包括两个国家“十三五”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开发研究,即“马来酸甲麦角新碱注射液及片剂的研究开发”与“复方藏茴香肠溶液体胶囊的上市研究”。然而,智同生物的研发投入却少的可怜。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49%、3.79%、3.53%、2.03%。不仅钱少,人也不够。截至2021年6月底,智同生物有503名员工,研发人员有53名,硕士及以上学历仅10人。

对此,智同生物解释称,目前开展的部分研发项目处于早期研究阶段,尚未投入大量资金。且为了配合市场销售,研发部门进行了部分产品机理研究及上市后再评价,该类项目本身研发投入需求较小。未来,公司将积极研发新产品,增加对应的研发投入,在小分子多肽等领域重点布局,提高研发优势和技术储备,预计可形成较强的产品迭代能力。

第一大股东被强制执行1160万

天眼查信息显示,智同生物涉及38条法律诉讼,案由以劳动争议和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值得关注的是,智同生物的第一大股东——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1160万元。这次强制执行源于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2021年3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上诉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夏彤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相互配合转让阿莫西林舒巴坦脂咀嚼片至河北德信润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如于上述履行期限内未完成上述事项,转让方即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夏彤应于上述期限届满5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11,600,000元返还上诉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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