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新三板摘牌转战创业板IPO 实控人陷工商变更登记纠纷

来源:资本邦 2020-10-16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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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蕊斯新三板摘牌转战创业板IPO 实控人陷工商变更登记纠纷)

10月15日,资本邦获悉,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蕊斯)的创业板IPO申请已于2020年10月14日获受理,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图片来源:深交所网站)

2019年新三板摘牌,隔年转战创业板

普蕊斯的主营业务为向国内外制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及部分健康相关产品的临床研究开发提供SMO服务,基于过往经营积累的临床试验项目执行经验,根据不同临床试验项目的特点,建立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临床试验项目执行方案,为客户提供包括前期准备计划、试验点启动、现场执行、项目全流程管理等服务,实现临床试验外包管理的一站式服务,从而更加高效快速地推进申办方临床试验的落地和执行。

据悉,普蕊斯于2017年3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于2019年8月26日摘牌,证券代码为871269.OC。

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普蕊斯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233.31万元、19,284.09万元、30,354.47万元和13,908.97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4.58万元、3,027.97万元、5,235.59万元和959.85万元。

(图片来源:普蕊斯招股书)

关于本次IPO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普蕊斯符合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款中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普蕊斯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总量不超过1,500万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用于临床试验站点扩建项目、大数据分析平台项目、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合计募集资金7.0213亿元。

(图片来源:普蕊斯招股书)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普蕊斯拥有一家境内全资子公司普蕊斯赣州,一家境内参股子公司铨融上海和两家境内分公司。截止目前,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石河子玺泰、观由昭泰、石河子睿新、石河子睿泽盛、汇桥弘甲、赖春宝、新疆泰睿、弘润盈科和张晶。其中,石河子玺泰现持有公司25.25%的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

(图片来源:普蕊斯招股书)

存毛利率波动,项目合同周期长等风险

普蕊斯坦言,本次创业板IPO存在以下风险:

(一)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的收入高度依赖于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的研发投入,特别是临床环节的投入。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下的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对创新药物或器械的研发投入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研发监管体系的不断促进以及跨国药企研发重心向中国的战略转移,使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和国内创新药的临床试验项目不断增加、研发企业外包需求增加。因此一旦由于政策、经济周期原因使上述需求增长放缓或减少,公司业务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二)项目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的风险

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系统工程,因此发行人项目合同的执行周期通常较长,发行人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因临床试验结果不达预期或研发方向发生变更而延期或提前终止的风险。在项目合同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可能使公司的项目收入或成本投入与签署合同时的预期造成偏离,继而对公司的盈利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三)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SMO行业竞争较为激烈。近年来,随着我国鼓励医药及医疗器械研发的政策陆续出台,国内SMO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一批包含SMO业务的CRO企业迅速成长并上市,如杭州思默之母公司泰格医药、药明津石之母公司药明康德等。高度竞争的环境对公司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把握行业趋势,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或提升现有优势,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28%、32.53%、32.88%及29.17%,整体较为平稳但有所下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在执行项目数量、项目规模与薪酬水平的影响,兼受内部成本管控、外部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未来随着国内行业内竞争格局的变化,公司有可能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无法巩固市场地位或者有效管控成本,则公司将难以保持现有的毛利率水平,进而将会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业务资质风险

目前,国家药监局尚未针对SMO企业实行审批或行业准入政策,但随着国家药监局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未来仍有可能通过制定SMO行业的准入条件,对SMO企业实行审批或行业准入等制度,加强对SMO行业的监管。

若公司届时无法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或满足监管要求,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实控人陷工商变更登记纠纷风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普蕊斯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纠纷。

2019年6月5日,公司股东石河子睿新的原有限合伙人孙业兰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河子睿新普通合伙人赖春宝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石河子睿新的全部出资份额转让予赖春宝,赖春宝已于2019年10月31日付清所有转让款项并于2020年4月17日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但孙业兰拒绝配合办理石河子睿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6月,赖春宝就要求孙业兰履行配合义务事宜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15287号),判决孙业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赖春宝办理将所持石河子睿新的财产份额变更至赖春宝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

2020年9月18日,孙业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普蕊斯表示,前述诉讼涉及的标的出资份额对应公司5.47%股份,不影响赖春宝对石河子睿新的控制权,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以及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亦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文章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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