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该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