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允。公司资产权属清晰,重大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