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发行对象、控制权变更、国资审批、认购资金来源等事项进行核查。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2.3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国药国际和山东耀新。发行后国药集团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意见书确认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国资审批程序,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已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