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收购物业)
于2026年9月24日,财华社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317)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财华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与新台投资有限公司(卖方)订立协议,以5,300,000.00港元收购位于香港轩尼诗道439-445号香岛大厦11楼A室的物业。买方已支付4,000,000港元订金,余款1,300,000港元将于2026年10月30日或之前完成时支付。由于收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构成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同时,卖方为公司最终控股股东、主席及执行董事劳玉仪女士的联系人,故本次交易亦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鉴于交易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总代价低于10,000,000港元,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