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化升级改造及泰国高端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正常,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