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澄清公告)
茲提述敏捷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發出的通函、通告、原代表委任表格及相關公告。由於文書錯誤,現謹此澄清: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截止時間應為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而非此前所載的24小時。此外,所有文件中提及的「特別股東大會」應統一更正為「股東特別大會」。本公司已擬備一份經修訂的代表委任表格,並已寄予股東。已提交「原代表委任表格」的股東須注意:若未在截止時間前提交經修訂表格,則原表格仍有效,其委任代表可就所有決議案(包括新增決議案)酌情投票;若在截止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提交經修訂表格,則新表格將撤銷並取代原表格;若在截止時間後提交或未妥為填妥,則經修訂表格無效,原表格繼續有效。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不影響股東親自出席並投票的權利,親自投票將視為撤銷代表委任。除上述澄清外,通函、通告及其他相關文件內容維持不變。本澄清公告應與原有文件一併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