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幕消息 法律诉讼)
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發出的傳訊令狀,其中ISTRIL LIMITED及CHARTER YEAR LIMITED為原告人,本公司為被告人,並附有申索陳述書。該申索涉及一份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的租賃協議,內容有關本公司先前位於香港中環德輔道中26號華懋中心二期20樓全層的辦公室。原告人指稱本公司拖欠租金、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並於租賃期屆滿時未有將物業恢復原狀,申索金額約1,579,805.71港元,另加利息及訟費。本公司現正就事件尋求法律意見,評估申索的法律依據及其對財務狀況及營運的潛在影響,並將極力抗辯。公司將適時就法律程序的重大進展另行刊發公告。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買賣本公司證券時應審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