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的主体资格,相关发行方案已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最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