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及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100.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尤小平,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