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及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100.00%股权。截至2026年9月2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