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交易)
于2026年9月2日,昌利(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昌利财务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借款人于仁家办有限公司订立贷款协议,同意向其授出一笔金额为4,000,000港元的贷款,为期六个月,年利率为15厘,按月偿还利息,并以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作为股票抵押。
此前,贷款人已于2026年8月5日与同一借款人订立现有贷款协议,授出本金总额约4,000,000港元的贷款,期限为两年,利率同为年息15厘,还款方式及抵押安排相同。
由于贷款协议与现有贷款协议合并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该等交易构成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
董事会认为,贷款协议条款经公平磋商,属一般商业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