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马志飞与马越飞联合提交的临时提案,因提案股东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大部分股份,根据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应由证券公司以自身名义行使权利,且其普通账户持股比例不足1%,不具备提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董事会据此决定不予提交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该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