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南京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及东南集团100%股权以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为定价依据进行增资,实现对上述企业的控制。本次收购完成后,国资集团间接控制南京证券的股份比例由28.83%增至39.11%,仍为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经江苏省财政厅和南京市国资委批准,属于国有资产变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相关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