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及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合格人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的,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细则还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及会议记录保存要求,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