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该计划草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激励对象共122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亲属。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