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但包含实际控制人BI LEI和BI CHAO两名核心人员,以及部分外籍关键员工。激励对象符合相关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损害股东利益。该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