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国资监管部门批复,募集资金将用于醋酸乙烯及EVA一体化项目、2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