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授予安排未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实施该计划有利于健全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宜昌市国资委审批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