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含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外籍员工Stuart Reams, Melton因负责海外业务被纳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激励计划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委员会同意该激励计划,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