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2026)晋01民终4565号】,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46583.33元,以及自2026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张云升、张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执行结果将依据实际履行情况及会计师审计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