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迟寄发通函之更新及获授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 (a)条)
本公告提及新福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此前于2026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建议出售一间附属公司的公告,以及于2026年7月22日发布的延迟寄发通函的公告。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和落实通函中所需的财务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的规定。2026年8月5日,联交所授予该项豁免,条件是本公司须于2026年9月11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该豁免仅适用于当前情况,若本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联交所可撤销或修改豁免。本公告由董事会主席陈麒淳代表董事会发布。截至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陈麒淳先生、容剑文先生及杨楚贤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詹动光先生、陈剑雄先生及寇志晖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