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A股股票,存续期60个月,锁定期最长36个月,不涉及杠杆资金,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