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迟寄发通函)
宏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3)提述其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六日發布的公告,內容涉及(1)出售物業;及(2)根據上市規則第14.36條就第四份補充貸款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事宜。根據上市規則第14.41(a)條,有關出售事項、第四份補充貸款協議及相關交易的通函原應於該等公告刊發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即二零二六年八月五日或六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由於編製及落實通函所需時間較預期為長,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的規定。公司將就豁免申請結果及通函寄發的預期日期另行刊發公告。本公告日期,公司執行董事為龐維新先生及李永賢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顧福身先生、楊穎欣女士及劉紀明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