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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林成山(01809.HK):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一般披露内容摘要

(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一般披露)

于2026年8月3日,浦林轮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分行及汇丰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订立一项融资协议。该协议提供人民币13.6亿元及15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期限为五年。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任协调人,上述各贷款机构担任牵头安排行。根据协议规定,未经中国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按全体贷款人指示行事),控股股东车宝臻先生、车宏志先生及李秀香女士须继续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并维持对公司的管理控制权。若违反该项履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取消授信承诺,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未偿还贷款本金、应计利息及其他应付金额。截至公告日,上述控股股东直接及间接实益拥有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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