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68亿元,用于印尼长塑高性能膜材产业化项目(一期、二期)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内部控制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必要备案与审批,不涉及同业竞争或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合法合规,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