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 条、第13.51(2)(h) 条及第13.51(2)(n)(iii) 条作出之公告)
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发布公告,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及执行董事汪孟德先生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作出说明。由于融创房地产未能于规定时间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度报告,延迟四个工作日,天津证监局对融创房地产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深交所则对两者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董事会(除汪孟德先生外)审阅相关文件后认为,该违规系因年报内容需较长时间复核完善所致,并非汪孟德先生存在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董事会确认汪孟德先生诚信勤勉,具备丰富行业经验,仍适合担任执行董事。董事会认为上述措施不会对集团业务及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融创房地产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汪孟德先生确认无其他须披露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