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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景泰富集团(01813.HK):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第13.51(2)(h)条、第13.51(2)(n)(iii)条及第13.51(2)(n)(iv)条作出之公告内容摘要

(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第13.51(2)(h)条、第13.51(2)(n)(iii)条及第13.51(2)(n)(iv)条作出之公告)

于2025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合景泰富集团附属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控股股东孔健涛先生发出决定书,因其未及时披露债务违约情况,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广州合景及广州天建已被要求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亦分别于2025年10月29日及2026年7月3日就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类似未披露事项向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发出警示。相关债务违约金额占公司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合并负债总额均低于5%。董事会(除孔健岷、孔健楠及孔健涛外)认为违规系客观因素所致,非因孔健涛不诚实或欺诈行为,且其专业经验有利于集团发展,故认定其适合继续担任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董事会认为该监管措施及警示不会对集团业务及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相关附属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规范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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