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吸收合并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取得其持有的宝地矿业456,275,695股股份,占总股本46.36%。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新疆国资委,且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