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需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